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可行性研究和工可报告评审论证,工可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不得擅自增减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优化设计。对未按规范要求完成专项设计的初步设计或暂估金额占概算总额10%以上的初步设计概算,县发改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对超过批复概算的工程预算或暂估金额占预算10%以上的工程预算,县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复的概算、预算控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实质性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引起的变更。
凡是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的规定的招投标答疑时间内未提出质疑的,或建设单位未予认可的,原则上不给予调整,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该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三种: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工程预算批复数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预算批复数但在概算批复数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上述工程概算数、预算数均指批复的单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金额,如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装潢工程、室外工程等,发生变更时,则对照单项工程的预算数、概算数视超过额度进行报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备案。
重要工程变更由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局、审计局负责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批。其中,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批复数500万元以下 (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处理)的工程变更,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定后批复;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批复数500万元以上 (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处理)的工程变更,由分管县长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概算调整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预算。
造田造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变更,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县国土局负责对各乡镇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对变更后项目造价超过补助资金的,乡镇应上报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形成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或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县招管委同意。
第九条 项目业主在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报批重要、重大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表;
(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三)中标合同书和项目概算、预算批复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变更有关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