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淳安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
淳安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县城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县国土、交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