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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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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推进以产业兴旺引领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以出优品、保优质、强品牌为重点,持续优化生产结构、做强经营主体、深化集聚发展、提高品牌效益,深入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进一步释放农产品生态价值,切实增强农业发展综合效益。

二、政策措施

(一)增强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发展。

1.鼓励规模流转。鼓励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有效转移就业基础上,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和整理开发土地,结合特色产业规划,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实现专业化分工、组团式发展,打造农场形态、串珠成链、地域特色的区域经济。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通过村级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并与经营主体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转的推进力度。

2.推进产业集聚。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做大做强,积极推进美丽“茶、果、菜、药、桑”等特色农业产业化建设,以乡镇为主导,通过竞争性立项,每年安排23个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区域特色和产业基础的乡镇,推进乡镇产业集聚,增强乡村现代农业发展动能,推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在实施期内按照每个乡镇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点支持12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和专业村做优做精建设。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乡镇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申报指南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3.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农旅融合。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50%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提升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中药材、油茶、香榧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并配备相应的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45%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原茶园进行换种改植鸠坑种优良单株高标准茶园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对原水果进行换种改植优质水果基地达到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5.促进中药材发展。鼓励农户发展中药材基地,对名贵中药材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6.稳优蚕桑产业。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蚕桑家庭农场建设、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加大金融支持,壮大经营主体。

7.实施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已按投入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保障农资应急储备,对达到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8.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40%的补助。

对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直接用于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补助额。

9.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制定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

10.促进产品销售。以本县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9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11.专项扶持补偿。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园区、农产品深加工、加工新产品研发、科技创新、品牌打造、农产品物流、产业融合等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综合效益情况,由县政府专题研究后予以扶持。

(三)强化科技支撑,促进节本增效。

12.推动“机器换人”。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75%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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