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淳安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根据省市工作专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精准科学。要结合当地实际,运用好大数据,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核查,确保补助对象全面精准、补助流程科学合理,同时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协同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在横向纵向上要高效协同,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和乡镇(平台)作用,共同做好线上线下核查和资金快速兑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解答,对补助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加强会商。
(三)平稳有序。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根据需要充实专班力量,充分发挥政法、信访、网信、公安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提前制订应对预案,做好政策解读答疑和投诉申诉处置,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二、补助对象
列入直补对象的范围为2019年底前设立的淳安县在册小微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三、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2020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2020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2020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2020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2020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2020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2020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2019年年底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2020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2020年1—4月双定户定额由起征点以上调至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2.特别贡献。截至2020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2019年年底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四、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