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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户口迁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登记和迁移,遵循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迁移人或其监护人、拟迁入户户主,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属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要求提交的申报事由材料。

不能提交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的,可以向迁出地户籍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证明材料,迁出地户籍管理部门经告知迁出户户主或保管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后,可以向迁移人出具已告知情况说明,作为申报材料。

第四条  除迁往农村地区和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以房屋坐落地址为户口登记住址;

(二)无住房,城镇地区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三)无住房,又无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等集体户地址为户口登记住址。

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

 

第二部分  县外迁入

 

第五条  在本县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住房所在地城镇落户(未成年人不单独立户)。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要求办理购房入户的,由购买人共同商定,确定1人(户)落户,其他人员(户)作为放弃,提交书面放弃承诺书并附共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

第六条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申报户口投靠另一方的,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所居住房屋属被投靠方或其直系亲属的权属证明办理。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投靠父亲或母亲的,由其父亲、母亲或迁入户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父母双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凭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

第八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第九条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者,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年龄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55周岁以下),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第十条  经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调入或录用的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录用需要落户的,凭组织部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书办理。

第十一条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可以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在3年内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办企业,年度纳税金额达到5万元的,主要出资人可申请在投资地城镇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企业年度纳税金额达到10万或连续三年累计达到20万时,除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企业还可申请1名在淳职工(需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交纳社会保险)在投资地城镇落户。

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时,与迁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别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等规定条件的,可以随迁。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水库移民及其他人员申报户口由县外迁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县内迁移

 

第十五条  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迁往农村的,户口迁入地系农村行政村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无住房证明。

第十六条  与户口在城镇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将县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十七条  符合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八条  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县城镇家庭户亲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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