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入“高危期”,为确保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千岛湖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农村地区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现就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销售燃放区域
(一)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范围:环湖北路至睦州大道沿线所有经济开发区(青溪新城)及下属5个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不包括:马路村的荷家源、余家、岭后三个自然村,云村的廷坑、上坑、燕山、虎形四个自然村,前坞村石门大桥以东区域);新安东路至燕山收费站(包括周坑村、九龙湾小区);千汾公路与千威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以内,淳杨线上江埠东大桥以内。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政府机关办公场所;
2.军事设施所在地;
3.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4.旅游景区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
6.车站(铁路路线保护区)、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单位经营管理规定。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批发企业必须向县政府作出安全经营承诺,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为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
4.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的定点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规定。千岛湖镇建成区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其他乡镇应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经营。零售单位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严禁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2.销售点应在室内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做到专店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做好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要求,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照烟花爆竹销售点,监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并做好千岛湖镇建成区沿街小店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和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县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