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优秀文艺作品“秀水奖”评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淳安优秀文艺作品“秀水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励我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学艺术创作,不断推出优秀文艺作品,特制订淳安县优秀文艺作品“秀水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秀水奖”以“千岛湖天下第一秀水”命名,是淳安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优秀文艺作品奖项,获奖作品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秀水奖”评选旨在激励全县文艺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创作出融思想性与艺术性为一体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原创性、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原则。
第五条 参评文艺门类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民间文艺、影视、曲艺等。
第六条 “秀水奖”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成立淳安县优秀文艺作品“秀水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财政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县文联下属各协会等抽调人员组成,评审办公机构设在县文联,由县文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定
第八条 淳安文艺“秀水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奖励当届年度内我县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奖项除颁发获奖证书外,并发给奖金。每个文艺门类不限名额。若无相应质量的作品参评,以上奖项均可缺额。
第九条 各项奖金根据一个评奖年度内获奖情况进行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十条 规定年度内,在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在市级以上文艺展示平台上发表、演出、入选、入展、获奖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一条 作者户籍在本县,或作者在本县工作、生活、学习期间创作的文艺作品;以淳安人文历史、淳安重大事件等含有淳安元素创作的文艺作品。
第十二条 文艺奖作品评定范围为各级文联(作协)及专业协会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活动。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作者按作品所属文艺门类向县文联相应协会申报,也可直接向淳安文艺奖评审办公室申报并由淳安文艺奖评审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交相应协会。
申报参评作品须据实填报作品申报表,提供有关作品发表、获奖证书原件。在参评依据中,以获奖证书原件(文学作品须报送发表原著)为准,必要时参考征稿启事或邀请函。
第十四条 各协会根据文艺奖评审办法,对所有申报作品进行初审初评后报淳安文艺奖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淳安文艺奖评审办公室根据文艺奖评审办法进行复审复评。
第十六条 淳安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最终审定获奖作品,再由县政府正式下文公布。
第五章 评奖原则
第十七条 同一件作品(包括不同年份)多次获奖者,只能参评一次。
第十八条 在同一评奖年度内的同一文艺门类中,同一作者有多件作品符合评奖条件的,同一文艺门类只评其中一件,不同文艺门类的可以兼评。
第十九条 作品申报必须实事求是。获奖作品如发现弄虚作假,给予收回证书、奖金,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到会评委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方可开始评选。参评作品的奖级评选应超过实到评委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同意票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有作品申报参评的不能担任评委。
第六章 评奖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特等奖应具备或基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文联主办(本办法所指“主办”特指独立主办,下同)的全国性文艺奖项获得者。
2.中国文联各专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展览等级奖获得者。
3.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文学奖项获得者。
4.省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5.公映的电影作品和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作品。
第二十三条 一等奖应具备或基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文艺奖项中作品入围或被提名者。
2.在中国文联各专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展览中优秀奖获得者、作品入展者,专题性展览中获奖者,表演艺术类在活动中作品入演者。
3.在中国作协主办的杂志及《收获》《十月》《当代》《花城》《清明》《大家》等刊物上发表短、中、长篇小说及组诗、散文者;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产生影响的“儿童文学××奖(宋庆龄、冰心、陈伯吹儿童文学奖)获得者。
4.文化部主办的“群星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