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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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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淳安县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柴油车、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符合补助的条件

1.2017年4月1日前(不含)登记在我县的国三柴油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17年3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拖拉机所属地以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准。

2.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

4.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三、不予补助情形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实施老旧柴油车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2.转出淳安县行政区域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

3.2017年4月1日(含)起,转移或变更至我县内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

4.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符合《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拖拉机不予补助;延长报废期限的拖拉机不予补助。

5.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以先达到为准)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拖拉机不予补助。

6.已完成高排放专项作业车排气治理改造并领取技改绿标的车辆报废不予补助。

7.公交车辆报废不予补助。

四、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一)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拖拉机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

(二)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申领人凭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联合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县农业农村局填写并提交《淳安县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机动车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拖拉机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单位国三柴油车、拖拉机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助审核。

1.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国三柴油车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拖拉机是否已经报废注销,确定拖拉机类别等相关信息,在《淳安县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加盖审核章,并将补助资料、支付意见移交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

3.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审核国三柴油车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对申请拖拉机淘汰补助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将补助资料、支付意见移交县财政局。

4.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将《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淳安县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内进行登记。

(五)补助发放。由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负责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每月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

五、补助标准认定

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进行划定。详见附表1。

对车龄满10年以上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车辆的淘汰时间依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进行认定。

六、各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淘汰国三柴油车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的审核,补助标准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对全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梳理分析全县国三柴油车淘汰更新情况;对县农业农村局移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按照其支付意见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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