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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修订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2019年1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所涉及的符合“人地对应”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人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参保时服刑在押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参保范围。

二、实施办法

1.参保险种。被征地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应一次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2.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时由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社保补贴标准以参保时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100个月的30%量化确定,社保补贴资金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各责任主体承担。

3.选择参加职保的,社保补贴分5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在其按规定缴纳职保费后,直接补助给被征地参保人员;被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职保待遇。

4.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社保补贴分5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在其正常缴费后,直接划入城乡居保个人帐户,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待遇;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允许个人另行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参保缴费时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个月减去社保补贴后的余额计算;参保人员的城乡居保仍需正常缴费。个人缴费和社保补贴一次性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被征地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待遇,并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享受待遇标准随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而调整。

5.选择职保或选择城乡居保且个人不缴费的,距离享受待遇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在享受待遇前全部补助完毕。

三、制度衔接转换

对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

1.已转入职保或城乡居保的人员,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未转入职保或城乡居保的,统一将其转换到城乡居保,转换办法按以下操作:

其原政府补助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政府补助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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