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修订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2019年1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所涉及的符合“人地对应”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人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参保时服刑在押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参保范围。
二、实施办法
1.参保险种。被征地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应一次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2.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时由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社保补贴标准以参保时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100个月的30%量化确定,社保补贴资金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各责任主体承担。
3.选择参加职保的,社保补贴分5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在其按规定缴纳职保费后,直接补助给被征地参保人员;被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职保待遇。
4.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社保补贴分5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在其正常缴费后,直接划入城乡居保个人帐户,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待遇;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允许个人另行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参保缴费时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个月减去社保补贴后的余额计算;参保人员的城乡居保仍需正常缴费。个人缴费和社保补贴一次性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被征地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待遇,并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享受待遇标准随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而调整。
5.选择职保或选择城乡居保且个人不缴费的,距离享受待遇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在享受待遇前全部补助完毕。
三、制度衔接转换
对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
1.已转入职保或城乡居保的人员,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未转入职保或城乡居保的,统一将其转换到城乡居保,转换办法按以下操作:
其原政府补助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政府补助全部划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