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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餐饮油烟信访投诉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解决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淳安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县委办〔2017〕136号)和《淳安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县委办〔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对象

淳安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油烟产生的餐饮经营单位(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重点为:

1.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被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户);

2.城区范围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经营单位(户);

3.城区范围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能达标排放,或者有居民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户)。

二、治理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监管、业主主体”的总体要求,以“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为原则,全面开展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改造油烟净化设施。列入治理范围的对象如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改造,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客观条件允许,在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和市容市貌的情况下,应设置专用排气烟道,实现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预处理后高空排放。

(二)设置隔油池。列入治理范围的餐饮经营单位(户)必须按规定设置隔油池,确保餐饮废水经隔油池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定期清洗维护。餐饮经营单位(户),应按规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和隔油池进行清洗维护,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四)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对于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单位(户),若其经营场所符合餐饮业经营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后补办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若其经营场所不符合餐饮业经营要求,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查处违规露天烧烤摊点。对于违规的露天烧烤摊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即予以查处,并积极引导其进入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规范经营。

(六)探索建立智能监管模式。运用市场手段和科技手段,引入智能化监管设备,对餐饮经营单位(户)油烟净化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三、治理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1至7月5日)。由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治理对象分片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7月6日至7月15日)。利用宣传单、新闻媒体、报纸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向广大餐饮业主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得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11月30日)。由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餐饮经营单位(户)存在的不同问题,分别下达法律文书,督促各餐饮经营单位(户)整改到位。具体步骤如下:

1.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整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把餐饮油烟治理纳入工作计划,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在2018年8月20日前,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或者签订购买安装合同,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重点餐饮单位(户)率先整治。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被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户),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群众投诉较多的餐饮经营单位(户),应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或者签订购买安装合同,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其他餐饮经营单位(户)紧跟整治。其他餐饮经营单位(户)应根据治理方案有序推进,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或签订购买安装合同,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治理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完成治理的业主单位进行验收。

四、构建长效机制

(一)严格控制增量。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经营单位(户)的油烟污染。对于淳安县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单位(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由市场监管局、审管办等单位,按照一件事标准,综合把好市场准入关,做好新、改、扩建餐饮经营单位(户)的审批工作。所有新、改、扩建餐饮经营单位(户)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装置,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过滤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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