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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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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县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进一步统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城乡环境卫生、影响群众健康的因素,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方法,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与康美千岛湖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助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和健康、宜居、美丽家园。

二、加强工作领导

(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乡镇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所管辖行业的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

(二)爱卫会每年要召开专门的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并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爱卫会成员单位每年要以专题会议形式研究爱国卫生工作,研究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乡镇政府、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列入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内容

三、依法健全组织

(一)各乡镇政府应依法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爱卫会组织,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各乡镇应建立健全乡镇、社区(村)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网格组织,加强对网格人员的管理,落实网格人员责任,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

(二)县爱卫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实行分工负责制,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和行业爱国卫生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卫生计生、城管、环保、住建、交通、旅游、市场监管等爱卫会重点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加强所管辖行业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保障支撑工作。

(三)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设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接受属地爱卫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爱国卫生组织的指导,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

(四)各乡镇政府应依法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根据乡镇人口及管辖面积,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1—2名。

四、规范开展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应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依法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查找病媒生物孳生地日”活动。

(二)各乡镇爱卫会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对同级爱国卫生组织和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国卫生组织依法组织、协调、实施所管辖行业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对所管辖行业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

各乡镇爱卫会和县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检查情况应进行通报。

各乡镇爱卫会和县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应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和所管辖行业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应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爱国卫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乡镇爱卫办在乡镇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实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检查和督促属地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爱国卫生月、世界无烟日宣传等爱国卫生专项活动。

(四)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部门主体和行业主管双重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县政府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在行业爱国卫生监管或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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