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对象进行租金货币补贴的一种方式。
三、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发改(物价)、财政、民政、国土、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银监等单位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联审制度: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会同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千岛湖镇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及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政策拟定、资格审核汇总、分配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县发改(物价)局负责租金的测算和公布;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落实;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婚姻状况;县国土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情况的核实;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编制、退休金、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申请家庭有关人员学历(职称)认定的核实;县公安局负责浙江省居住证核实、房屋租赁备案、车辆登记情况的核查;县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的核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的核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提取情况的核查;县银监办负责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财务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千岛湖镇、青溪新城及社区(居委会、村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后续协调管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级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等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范围为: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支付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租赁补贴等。
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也可按照布局要求,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或收购商品房、存量房用于调剂。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
(一)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户、单身带10周岁(含)以上异性子女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具体建设标准参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应当有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装修。
八、县国土局应根据县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为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确权手续。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九、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县住建局备案后,方可进行配租。
十、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将在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也可将已初始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抵押,筹集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准入管理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准入。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十一(二)、(三)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千岛湖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淳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千岛湖镇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三、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千岛湖镇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