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我省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会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会计管理基础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履行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预算编制刚性,科学编制全口径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内容,严格预算执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做好部门预算、决算的汇总审核、报送工作,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等信息。
(二)落实政府会计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会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政府会计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统筹实施政府会计管理制度。
二、推进会计管理改革
(一)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各单位应当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确定风险点,实施防控措施,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重大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财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检查、评价和通报机制,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二)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各单位应当结合管理特点,积极推广运用管理会计,并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单位整体规划,推进财务与业务的有效融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培训,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应用。
(三)加强会计信息化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子数据采集、处理、共享等管理制度,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分析与应用工作,推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有效融合,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牵头做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会计信息的审核和管理。财政部门探索推进财务管理一体化网络平台建设,推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部门决算、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与应用。
(四)加快建立会计信用体系。各单位应当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应当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实现会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财政部门探索实施会计信用评价试点,推动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和应用。财政部门试行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审计制度,督促单位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会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会计机构建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当征询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备案;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中担任政府职能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一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其他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指导,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交流。
各单位应当重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构建结构合理的会计人才梯队,发挥人才的创新引领作用。
(三)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各单位可以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办高等院校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院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四)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开展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年度会计工作评价试点。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对接人才管理部门,将优秀会计人才纳入“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推荐选拔范围,推动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政策相衔接。
四、加强会计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强化会计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会计管理改革,制定重大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开展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会计工作,会同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专项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等专项检查,督促单位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详见附件 浙财会〔2018〕24号.doc
为进一步夯实我省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会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会计管理基础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履行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预算编制刚性,科学编制全口径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内容,严格预算执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做好部门预算、决算的汇总审核、报送工作,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等信息。
(二)落实政府会计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会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政府会计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统筹实施政府会计管理制度。
二、推进会计管理改革
(一)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各单位应当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确定风险点,实施防控措施,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重大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财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检查、评价和通报机制,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二)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各单位应当结合管理特点,积极推广运用管理会计,并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单位整体规划,推进财务与业务的有效融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培训,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应用。
(三)加强会计信息化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子数据采集、处理、共享等管理制度,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分析与应用工作,推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有效融合,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牵头做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会计信息的审核和管理。财政部门探索推进财务管理一体化网络平台建设,推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部门决算、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与应用。
(四)加快建立会计信用体系。各单位应当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应当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实现会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财政部门探索实施会计信用评价试点,推动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和应用。财政部门试行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审计制度,督促单位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会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会计机构建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当征询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备案;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中担任政府职能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一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其他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指导,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交流。
各单位应当重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构建结构合理的会计人才梯队,发挥人才的创新引领作用。
(三)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各单位可以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办高等院校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院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四)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开展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年度会计工作评价试点。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对接人才管理部门,将优秀会计人才纳入“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推荐选拔范围,推动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政策相衔接。
四、加强会计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强化会计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会计管理改革,制定重大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开展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会计工作,会同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专项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等专项检查,督促单位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详见附件 浙财会〔2018〕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