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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合办〔2021〕23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公司、基层社: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供合发〔2020〕1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供合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县本级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有资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和做好为农服务的主要物质基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是摸清供销合作社资源、资产、资金家底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查找漏洞,建立问题清单,有利于有效规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清廉供销”建设,切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是推进全面从严治社的重要举措。通过清产核资真实完整反映资产结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盘活资产,挖掘潜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是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的客观要求。各级供销社和社属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力量,全力推进,高质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社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集体资产权益、促进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社有资产状况,健全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切实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全面彻底。做到对象、范围、数据不重不漏,全面核实联农公司资产、基层供销社资产、其它各类集体资产;全面核实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全面核实资金账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各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面核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切实全面摸清“家底”。
2.坚持合理合法、真实可靠。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统筹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利用好账册资料、历史档案、外部登记信息等,将社有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清查出的资产损益,按照相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三、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市、县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同步组织开展,结合我社实际,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为:常山县联农供销发展有限公司(包括代管的县供销社资产)、常山县红宇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县辉埠中心供销社、常山县青石中心供销合作社、常山县白石中心供销合作社、常山县芳村中心供销合作社。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