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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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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文件精神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及住房面积认定按照《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军烈属、无赡养人的老人(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或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凭残疾证或所在地残疾证明)的家庭且无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私有住房的,可以选择租金补贴,也可选择配租廉租住房。具体配租标准如下:


1、人口1人,配租住房面积21平方米;


2、人口2人,配租住房面积25平方米;


3、人口3人,配租住房面积36平方米;


4、人口4人,配租住房面积48平方米;


5、人口5人,配租住房面积60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县公安局核发的户籍为准,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


1、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2、户籍在别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3、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


2、虽有城镇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的;


3、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四)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部分可以列入廉租住房补贴的范围。


对发放房租租金补贴的家庭,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家庭人口×(12M2-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家庭人口3人以下按3人计算),租金补贴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五)因离婚而造成住房困难,按法院裁决书(或协议)已作货币补偿的,不得列入廉租对象。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经所在居委会或社区核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应当先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提示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核查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查验,出具核查意见后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复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后送县房地产管理处。县房地产管理处对移送的申请人房产资料进行复验,并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验意见后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送县规划建设局。县规划建设局组织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社区、乡镇、民政、房改办、公安、财政、物价、监察等单位组成)对其申请内容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规划建设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规划建设局应当将申请人住房等情况在其辖区或居民区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满后,若有异议的,县规划建设局应在15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若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根据申请家庭情况进行登记,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和廉租房房源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县规划建设局的书面通知书,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领取廉租住房保障卡。


1、准予租金核减的,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2、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标准每季度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3、准予实物配租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根据配租房源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然后按顺序进行选房。申请人取得房源后,应与县规划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县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房源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申请人应当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县规划建设局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应先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六)轮候期间,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规划建设局报告,由县规划建设局重新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三、廉租住房管理


(一)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至财政专户。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物业管理,承租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2月前向县规划建设局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家庭收入及人口、住房变化情况。县规划建设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小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局取消其保障资格,或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2、申报或经核实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县规划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于次月起取消货币补贴家庭的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县规划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县内暂无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家庭,可向县规划建设局申请延长退出实物配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退出的,可由县规划建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县规划建设局是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乡镇、民政、物价、财政、房改办、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注民生,坚持原则,各司其职。要加大政策宣传,做细调查摸底,做实审查把关,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配合意识,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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