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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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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09]13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有关部门:

    近期,在一些安全检查中发现,我县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操作资格证逾期未复审现象,甚至由于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无证违法、违章操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规范特种作业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意识,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82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号令)第28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因此,对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无证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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