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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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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委[2009]1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市安〔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00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09]9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同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省安委会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经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依据上位法的要求,制订和细化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基本建立全省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统筹规划,加强立法项目申报衔接工作。早调研、早准备,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积极争取制定出台《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适时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形成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我省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一是落实执法责任,规范办案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实现执法的量化考核,做到权责一致。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执法必严。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案卷评查工作。持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加强外部监督,实行阳光执法。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建立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队伍。制定并落实执法案件公示、案件回访等制度,提高办案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加快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省安科所等社会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加快研究和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基本要求。积极做好地方性安全标准立项申报,精心组织标准起草编制工作。制定《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化工装置检修安全规程》、《化工(科研)实验性项目安全技术规程》、《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管理规程》、《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检测规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网络技术要求》等12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快创建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步伐,积极做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宣贯和推广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基础相对差的行业企业开展规范化活动,提高参与率,不断拓展和深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活动,规范和提升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发布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中介组织等社会资源,为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宣传和技术服务。在机械制造、船舶修造、造纸、印染、建筑施工、旅游、电力等行业培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指导推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生产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

       一是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同时,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必需装备。

       二是探索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网络,落实长效机制,探索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业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他的行政村和社区探索设立“多员合一”(安全生产员、消防安全员、交通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环保安全员、消费维权员)的公共安全协管员,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处处有人管安全。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察权威和执法水平,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培训教育工作,针对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短、人员新、业务弱等问题,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出发,着眼长远建设,从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入手,把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组织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开展以提高执法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现场执法能力和解决安全生产执法难点和疑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等活动,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质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八)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均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省政府关于省安委会职能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信息交流、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绩效考核等工作。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消防、道路交通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要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以及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三非”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干部的积极性。要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全省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要严格月度通报、季度公布、年度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鼓励各地自主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相关费用的缴纳、资质的审批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的状况,组织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引导、督促企业大力推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等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

       (十二)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自律行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内部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保障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名单,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广大群众对“黑名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以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自觉履行社会职责。

       (十三)建立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要完善和落实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公安、检察、司法、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方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十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三合一”场所、渔业捕捞、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十六)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一案三制”、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政府与企业联动,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列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认真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

       2.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的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有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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