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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9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山县
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作用,帮助我县工业企业解决银行贷款到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对常山县级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规模和期限
由县财政负责筹集资金2500万元,建立还贷周转专项资金,时间暂定到2010年6月底。
二、借款对象
注册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或当年在我县税务机关缴纳税收(不含代扣代缴)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同时,必须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生产销售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决事项。
三、资金用途和额度
1、还贷周转专项资金仅限于上述重点纳税工业企业用于归还常山县级金融部门到期贷款的“还旧贷新”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工业企业要求“还旧贷新”单笔到期银行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
3、县财政局提供银行到期贷款70%以内的借款,最高限额为800万元。
四、申请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借款的条件
1、借款资金专项用于归还贷款银行“还旧贷新”业务,需由借款企业出具承诺函,新贷款资金到企业后,即用于归还借款,不因被银行压缩贷款及其他任何原因而影响按期归还借款;
2、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并且没有逾期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借款的违约纪录;
3、取得县级有关贷款银行书面承诺,或县级贷款银行领导签署意向贷款的证明,或提供贷款银行转贷批复,且县级贷款银行领导签署意见,确保“还旧贷新”业务的新贷款能够贷回企业;
4、能够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担保(享受财政优惠政策资金也可作为担保)。或提供企业出资人相应股权担保承诺函(一次办理担保手续后,未解除的可在担保期限内周转使用),企业必须承诺:因特殊原因造成到期贷款未转贷的,企业负责将原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县国资公司,用于偿还转贷周转金的本金、占用费。
五、资金使用程序
1、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需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出现资金困难的,应在用款前10日内向县财政局申请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借款,并提供相关抵押、质押、担保,及银行转贷批复等资料,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2、还贷周转专项资金根据“还旧贷新”业务需要确定借款期限,单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0天。银行贷款已发放的,需在当天归还,最长应在次日前归还,不得移作他用,若有违规,将取消工业企业还贷周转资格。对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按借款额日千分之一收取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为止;
3、县级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前要及时通知县财政局。贷款银行、县财政局与借款企业应密切配合,确保企业及时归还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借款。
六、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具体工作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制度、细化流程,严格借款业务管理,加强借款企业后续监管。创新方法、规范程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常山县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178号)停止执行。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本办法。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业 周转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