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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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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4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常山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区从事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城区不再新增人力客运三轮车。


第四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为本县人力客运三轮车主管部门,县交通、工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和行驶证,维护客运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喷涂、张贴、张挂的广告,以及设置不符规范、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


相关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成立由县公安交警、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指导组建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协会,落实人力客运三轮车单双号营运管理,受理并处理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的相关投诉。


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六条  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七条  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力三轮车经县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二)从业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肢无残疾,无色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8,并经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协会培训合格;


(三)取得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采用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篷,并统一喷涂车身颜色、标志。


严禁擅自拆装或改装统一定型的人力客运三轮车。


第九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载客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人。


第十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牌照,随车携带行驶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佩戴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遵守营运秩序,热情周到服务,文明礼貌待客,保持服装整齐、车容整洁,严禁欺行霸市、强拉乘客、刁难乘客;


(三)严禁运载违禁物品和为违法犯罪人员运输赃物;


(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严禁私自转让,严禁转租、转借、转卖或涂改、伪造车辆号牌、行驶证、营业执照;


(六)严禁在人力客运三轮车上乱喷涂、乱张贴、乱张挂广告;


(七)自觉遵守单双号营运规定;


(八)自觉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进行收费;


(九)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应及时返还失主,无主财物应及时交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禁止性管理规定的,分别由相关执法主体予以处理:


(一)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


(二)人力客运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载客营运,或者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在人力客运三轮车上乱喷涂、乱张贴、乱张挂广告,以及设置不符规范、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销售活动,以及取得人力客运三轮车销售资格,非法从事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中介活动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县公安交警、交通、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的车辆和经营行为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审验。


第十四条  在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城区以外其他镇(街道)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山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长:方庆建


副组长:周幸富(县府办)


        徐慧仙(县公安局)


  员:王群峰(县委宣传部)


        毛学斌(县法制办)


        樊月标(县交通局)


陈桂强(县工商局)


童国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徐光明(县财政局)


何红良(县物价局)


张国富(县信访局)


叶树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吴水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吴水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交通 三轮车△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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