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15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开展严厉打击矿山、危险化学品和
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山县开展严厉打击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安监站要及时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信息报送县安委办,联系电话:5021336,传真:5018520。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常山县开展严厉打击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县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浙安委〔2011〕6号、衢市安〔2011〕4号、常安委[201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为切实做好全县打击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更严密的组织方式、更有力的打击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非”重点
(一)矿山领域
1、安监部门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取得采矿(选矿)许可证的矿山、尾矿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排放的;
(2)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而进行非法建设的;
(3)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探巷探工程,没有通过安全审查审批,而进行巷探的;
(4)通过转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是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借用原来主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开采的;
(6)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的;
(7)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盗采的;
(2)超越采矿许可范围的越层、越界开采的;
(3)整合矿山在整合区内原有的矿山没有执行“先关闭,后整合”要求,边生产边整合或进行假整合逃避关闭的;
(4)无合法勘查许可证从事勘探活动,及以勘探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
(5)非法违法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6)矿山没有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措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安监部门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行为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即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未报备案即进行危险化学品产品中试的,或者以中试名义实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6)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未进行登记备案的;
(7)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