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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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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1152

 

 

关于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安监站: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必须达到以下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3、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6、零售场所内不得使用产生明火的设施,烟花爆竹不得与其它易燃物品在同一场所内经营;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9、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

此外,根据省政府第266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不布设零售网点。

    二、换、发《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

    (一)组织宣传(1120日前)

     各乡镇(办事处)安监站召开今年需换发证的经营(零售)单位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换、发《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换、发证工作进行宣传部署。

(二)申请受理(1120日至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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