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正文

关于开展常山县2012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关于开展常山县2012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

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

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工商所、相关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推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县“信用工程”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工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凡是符合《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2、获得2009年度AA级、A级“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且至今仍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自行失效。

  二、申报时间

申报浙江省工商企业AA级、A级,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认定将采取电子测评的方式进行,即通过相关专业测评软件,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科学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认定与否的主要依据。

  自愿申报认定(含续展)的企业,请自行登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zjaic/)(栏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其他行政行为>按服务内容),下载《申报表》及《申报指南》,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在申报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下载的相关报表及财务报表、相关荣誉称号或受表彰的证书和文件复印件等资料)和电子数据形式(U盘)报当地工商所,由工商所汇总初审后上报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科。企业在填写表格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报。为了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对于在有关管理部门有罚款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一律不得上报。

各工商所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加强行政指导。要帮助申报企业切实提高合同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推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健康、持续发展。  联系人:陈先涛  联系电话:5024902

 

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守合同  重信用  申报  通知

抄送:市工商局,县府办。

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

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

  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  企业已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其有效期续展三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应按要求定期向认定机关提供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资料。AA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资料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机关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3208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