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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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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2〕21号

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省安委办于6月12日专门下发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工贸行业连续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较大事故的通报》(浙安委办〔2012〕43号)。为防范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

    (一)必要性。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2012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0%和37.0%,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这些事故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到位;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防护人员监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四是防护用品配备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救器、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五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特点和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必要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采取防范措施,坚决治理纠正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我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申请备案。

    (二)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为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要求》(GB6220-2009)等规定要求。缺氧条件下,应当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要求。同时,要配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三)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四)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当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检测。

    (五)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六)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8月中旬)。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系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开展业务培训(8月至9月)。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在对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过程中,增加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知识的课程。

    (三)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9月至10月)。

    1.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工贸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2012年9月底前,将本辖区、本系统有关工贸企业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县安委办。

    2.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在有关工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涉及水泥窑炉、纸浆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抽查和全面总结(11月至12月)。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安委办。根据各辖区有限空间专项治理情况,县安委办将采取抽查、互查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原因,有限空间内的检查维修工作增多,现又正值夏季,有毒有害气体更易挥发,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因此,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吸取近年来发生的同类事故教训,剖析此类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切实把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企业、到岗位、到职工,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有限空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前进行危害辩识,对作业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通风,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要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有限空间内发生险情后,监护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在做好自身防护后实施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三)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传媒的作用,通过事故现场会、培训班等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职工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四)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易产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作业场所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检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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