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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1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山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常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县委的决策部署,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务实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坚持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坚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持政务公开、行政问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并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副县长涉及跨分管领域的重点工作,一般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确需协调的,由县长协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章 职能与职权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履行好以下职能:
(一)经济调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市场监管。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常山”。
(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 县政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县委和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履职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民主决策: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多形式、多层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二)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四)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五)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推进政务公开: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监督: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加强行政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抓好落实。
(六)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参加,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局长、发改局长、财政局长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拟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拟提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七)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以及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三)及时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交流沟通、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材料原则上需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一般性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涉及资金、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召开单项性、专业性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如确有必要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乡(镇)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填报《邀请县领导出席活动申报表》,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常政发[2001]85号)等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越级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报送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二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由有关部门会签后联合行文,行文前需报县政府审核同意,且文内需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快完善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工作安排。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县政府召开重要会议和制发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各部门要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应注重在班子内部经常性通报工作。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至少半年一次向县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的全面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性事件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县政府各综合部门每季要作一次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分析。县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 坚持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口头或书面请示、汇报工作,视其内容分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领导负责接洽、处置。属于乡(镇)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单项性、一般性问题,应责成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处理;涉及面较广、调处难度大或比较紧急的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及时予以调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应迅速向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汇报,必要时向县委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三十四条 加强督查、催办工作。完善、落实政务督查制度,凡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批示和交办事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有关乡(镇)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催办,必要时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限期办理,并要求责任单位填报《政务督查反馈单》。对落实不力、拖延误事的,县政府应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酌情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对各工作部门和部分县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由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常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常外出,应事先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公务用车配置及运行费用、出国经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