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常安监〔2012〕61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
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常山县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本质安全 专项行动 方案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夏建军常务副县长。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印发
常山县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升我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和省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四部门关于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文件精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全面实施,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治理一批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良好法治秩序;
(二)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改造,显著提升装置安全控制水平;
(三)全面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规范完善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工艺控制、单元操作条件,消除设计缺失造成的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四)推进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深入开展,继续落实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和化工园区(集聚区)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要求,有效控制城镇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提升区域安全发展水平。
三、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打非治违”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已掌握的化工企业,要落实每家企业的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对主业非化工行业但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企业,要认真核查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是否合法;对已被关闭但设备还未拆除的化工企业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化工企业,要定期进行暗访。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实用可靠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销号进行动态管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目录的审查,坚决杜绝明令淘汰、禁止类和涉及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项目的建设。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同时征求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化工规划区(集聚区)外选址,杜绝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在化工规划区(集聚区)外选址建设。要加强对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无法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分级分阶段安全审查。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产业布局和选址区域规划符合性、周边环境适应性及工艺技术成熟可靠性等。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程序要求,杜绝未通过安全审查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全面排查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非民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结合我县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布局,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计划,分类明确期限和要求。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搬迁的,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有利于搬迁关闭工作的项目核准、搬迁用地等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节能降耗、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逐步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企业“进区入园”。督促列入《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196号)搬迁关闭计划的企业倒排时间表,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关闭的,一律予以停产。
(五)进一步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引导企业加大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资金投入,并逐步将自动化控制系统依规纳入安全条件审查检查内容。2012年底前,完成涉及国家首批公布的1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及新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的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涉及新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的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和其它已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改造,并在2014年底前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的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