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2〕25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2012年
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背景和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主动性,把抓好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实到人,见到实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要严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章行为,坚决禁止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施工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要深入开展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对标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重点矿区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对重点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安全评估,督促各地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要求。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反“三违”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对涉及三光气企业以及重点化工园区实施重点监管和安全评估。要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路面秩序管控,加强执法巡逻,严厉打击酒驾和“三超一疲劳”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和技术状况检查,严禁带“病”运营。要继续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渡口、码头、客渡运船舶等安全状况,严禁无证无照渡船载客,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渡船,严厉打击农用船非法载客。要加强对节日期间旅游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节前要对较大的设施设备全面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做好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节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要认真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向县安委办报告;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9月28日前将本单位国庆值班安排表报送县安委办。9月30日至10月7日每天下午16:30前,各乡镇政府、新都办事处、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游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水利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当日安全生产情况传真报送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值班电话:5021336,传真:5018520。
附件: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节日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县委办、县府办,方庆建常务副县长。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
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又适逢中秋佳节,这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前的假期最长的节日。为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分级负责,分兵把守,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岗,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