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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5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合同
履约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合同履约违规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合同
履约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施工管理,规范施工项目合同履约行为,推进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诚信履约,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结合常山实际,现将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合同履约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位标后履约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分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同备案。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2.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符合条件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变更,并抄送县监管办。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资格和业绩条件。
二、施工单位违规情况记入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
2.未按规定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阶段性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整改要求的;
5.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7.当事人违规指挥和违规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8.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9.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10.将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的;
1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组织、唆使民工采取过激行为追讨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在招标投标纠纷中,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或评标现场的;
13.未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
14.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月到岗率低于70%的;
15.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16.施工现场脏、乱、差,文明施工不达标的;
17.安全有隐患,未整改落实的。
三、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是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将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书面通报给县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经既定程序进行认定。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不良行为的认定。
县司法机关在涉及不良行为的案件终结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不良行为认定建议书》,并抄告县监管办。对县监管办、司法机关移送的《不良行为认定建议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认定并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定、不处理的,由县监管办督办或依据本办法认定,提请县监察部门对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对县监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积极整改,采取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有效措施的,可酌情不作不良行为认定。
四、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公告和处理
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公告
按常政办[2011]189号转发的《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处理
(1)对存在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六个月至二年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通报。
(2)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在公告期间能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且整改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被公告当事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监管办审查可以缩短公告期,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3)自招标公告对外发布之日起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尚在公告期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不良行为要求,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