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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23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常山县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能够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积极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通过发放补贴或实物等形式,能够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为深化价格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内容和规模
(一)基金内容。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应急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不变的“三不变”原则,由现行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等专项资金整合而成。
(二)基金规模。在整合现行各专项资金基础上,根据今后财力增长和市场价格调控实际需要,适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规模。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