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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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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委〔20132

 

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218

  送:市安委办,县委办、县府办。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218日印发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协助县长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县长担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各自分管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审定和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上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我县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并采取措施确保层层落实。

 

(三)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实施。

 

(五)制定本部门(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监管单位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本部门(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或参与事故的查处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二)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第七条 县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综合管理,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二)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和指示,通知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保障综合管理、通讯信息、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等系统的高效运转。

 

(三)协助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并做好相应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县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情况,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其他处理建议。

 

(二)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并根据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决定协调或组织实施。

 

(三)负责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习;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和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以下简称安全“三同时”)。

 

(八)负责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贯彻实施。

 

(二)组织、指导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指导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对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引导新闻媒体准确报道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企业、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安全生产控制条件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四)负责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县经信局工作职责:

 

(一)将化工生产区、储存区纳入全县工业布局规划,把好化工项目决策咨询落地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安全生产控制条件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三)指导、督促工业项目业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四)负责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协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中小学)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指导、监督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二)指导乡镇、办事处财政机构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需的经费。

 

第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二)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三)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将安全生产知识列入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等安全运营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相关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六)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并将消防安全纳入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七)负责本系统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工作。

 

(二)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国、省、县道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督促业主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维护管辖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对渡口码头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相关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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