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65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十一五”以来,我县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消防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推动“十二五”期间全县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3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平安常山”工作任务,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加强政府领导,加强分级和部门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强安,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抓好依法整治,打非治违,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新都办事处)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乡镇建设等内容,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督查考评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事项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乡镇(新都办事处)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分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消防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明确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部门监管责任,属于联合监管的,要明确牵头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手段加强监管。住建、安监、质监、文广新、工商、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农业、林业、旅游、体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进行严格把关,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函告、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予以处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住建、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房、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巩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2012年上半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努力推动非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全面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七)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新、工商、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相关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整治因未批先建、违章搭建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八)强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住建部门要牵头制定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常山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shanxian/20210623/33176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