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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1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2013年度土地资源开发专项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耕地的保护,扎实推进垦造耕地项目建设,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2013年度土地资源开发目标任务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13年度土地资源开发专项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资源开发专项工作考核以各乡(镇)、街道通过市级验收的土地开发(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开发总面积为基数。
1.开发总面积奖励:
(1)完成开工任务80%以下的不得奖。
(2)在完成开工任务80%(含)以上的前提下,实际开工300亩以下部分按100元/亩予以工作经费奖励;300-599亩部分按150元/亩予以工作经费奖励;600-799亩部分按200元/亩予以工作经费奖励;800-999亩部分按250元/亩予以工作经费奖励;1000亩以上部分按300元/亩予以工作经费奖励。
2.完成新增耕地奖励:
(1)完成新增耕地任务80%以下的不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