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教普〔2013〕26号
关于做好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初中、高中学校、教研室(进修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统一实行中考
2013年全县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全县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学业考试(衢州市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提前录取生除外),考试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统一考试科目
全县继续实行中考体育加试并列入学业考试范围。学业考试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包括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等五科。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卷面分数、考试形式见下表:(详见PDF)
说明:
1.英语科目安排听力测试,英语考试分值中包含听力分数20分;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语言障碍学生免考手续及英语成绩按浙教基〔2008〕6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语文》和《社会?思品》学科在试卷中适当延伸一些与必学内容程度相当的地方课程内容(今年从《人?自然?社会》初三学年教学内容和《三衢新貌》中选取),其分值各占该学科3-5分;
3.所有科目的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4.体育考试按《常山县2013年体育中考实施方案》进行,满分30分,考试时间于2013年5月10日前结束。
5.考前报名方法等由县招办另行通知。
(三)统一命题评价
省教研室编制的《2013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是考试命题和学业评价的依据,是试卷质量分析评价和各初中学校复习的主要依据。要认真落实《关于调整初中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及要求的意见》(浙教办教研〔2010〕160号)要求,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重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三维目标的考核,严格控制考试试题难度,学业考试的难度系数不小于0.70,最大限度地减少死记硬背的试题。
(四)统一组织领导
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由县招生委员会、县教育局统一领导。组考工作由县招办会同教研室组织实施,学业考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实行全市网上统一阅卷,阅卷教师由市招办在全市范围内抽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县招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五)统一报名条件
1.2013年常山县初中毕业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和常山县户籍在外市县就读要求回常山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本县户籍往届毕业生。
2.无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年度学业考试。初中一、二年级在校生和高中在校生不得报考。
3.非常山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人员子女在我县报考普通高中的条件为:在我县初中阶段连续学习1年并取得相应学籍且按规定完成初中学业者。
报考职业学校者不受所列条件限制。
具体报名工作由县招办组织。
二、综合素质评价
(一)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2013年衢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执行,由县教育局教育科、装备中心牵头制定全县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和指导意见(另行下文)。往届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原毕业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加上考生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当年现实表现证明为准,在县外就读回本县参加考试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原就读学校提供。各初中学校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切实做好综合素质测试工作。评价应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成长记录册》的作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的,学校应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为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县教育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教研室牵头指导综合素质评价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项目的评价工作,装备中心牵头负责综合素质评价中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术项目的评价工作。
各初中学校要成立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按县教育局出台的评价政策、实施细则和要求完成本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个初中毕业班要建立评价工作小组,完成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工作。所有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 “探究与实践类”模块中“实验操作”分项和“劳动与技术类”模块中“信息技术”分项的考核,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掌握并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中的作用。全县要在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三、高中招生计划制定及录取办法
(一)坚持招生原则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不能把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的唯一录取标准。招生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要求升入衢一中、衢二中、常一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在此基础上获得2个A以上;要求升入其他普高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合理安排普职招生计划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打造四省边际职教培训中心的要求,以今年初中毕业生人数和初升高计划比例为基础,按1:0.9的比例来安排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将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等八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监〔2011〕96号)的有关规定。
(三)实行多元化招生录取
1.统招录取
统招录取是录取的主要形式,主要依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当最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并列分而超过计划招生数时,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如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仍相同,则按考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获A等第数量从多到少录取。指标分配生录取时出现并列分情况,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招生指标分配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