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意见》(衢市人口计生委 〔20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育龄群众,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的要求,现就我县人口计生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流程
各乡镇(街道)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努力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要切实在“减”、“简”二字上下功夫,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缩短时限。能下放的计划生育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对群众办理计划生育各类证件所需的材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凡是在全员人口管理服务综合平台、WIS系统、查环查孕等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户籍在本县的育龄群众办理《再生育证》,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12〕34号),要进一步创造条件,简化程序,尽量缩短办理时限。
户籍在本县的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符合办理条件且所需最简材料齐全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生育管理地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材料由村(居)、流动人口工作单位办理,女方生育证明可凭县计生节育手术定点单位(县人民医院、县计生指导站、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未育证明进行办理。
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原则上由生育管理地办证单位负责登记办理,也可以选择到另一方或夫妻一方现居住地办证单位办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所需最简材料齐全的,办证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空挂户、口袋户、因就学或其他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所需有效婚育证明材料无单位提供的,办证单位可与当事人夫妻签订《夫妻婚育情况承诺书》,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
双方都不是本县户籍的育龄夫妻,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有本县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并能提供所需最简材料的,应即时给予办理。对因双方或一方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材料,特别是双方或一方为省外户籍流动人口,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办证单位可与当事人夫妻签订《夫妻婚育情况承诺书》,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
各乡镇(街道)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防止相关信息泄漏,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二、完善办证制度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方便群众办证,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办证工作制度。
1、办证事项公开制。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将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式样、服务承诺、办证咨询方式、联系电话等服务事项,在网站、办公场所等进行公开,把人口计生工作指南和相关证件登记表放在办证窗口便民服务箱(架)上,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如有疑问,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