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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长风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长风灌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常山县长风灌区管理办法》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常山县长风灌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山县长风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灌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长风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灌区管理范围包括长风南干渠等灌区骨干渠系,以及渡槽、水闸、农桥、倒虹吸等渠系建筑物,其中干渠管理范围包括渠道两侧边线外各3米的地带及相关标志、标牌。
第三条 灌区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灌区管理机构及相关乡镇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水利局为灌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长风南干渠管理委员会负责灌区的统一调度,灌区工程所在乡镇包括金川街道办事处、何家乡,负责辖区内灌区安全生产及工程日常管理。
第六条 长风南干渠管理委员会灌区管理职责:
(一)协调灌区范围内的防汛防旱、供水灌溉工作。
(二)按照下游灌溉用水计划,实施灌区水源调度。
(三)负责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维修养护预算,负责灌区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协助调处灌区水行政、渔业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相关乡镇(街道)灌区管理职责:
(一)各自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专门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灌区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二)按照年度防旱抗旱计划和灌区抗旱协调会议精神,做好灌区用水调度。
(三)负责本辖区内灌区的防汛防旱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渠道节制闸、泄洪闸、倒虹吸等渠系建筑物的管理,确保灌区工程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