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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4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衢政办发〔2012〕16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县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是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县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承建单位申报的项目方案及资金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信息化项目专家库;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
第五条 县经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并对项目承建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适时向县信息中心提出项目评审要求;做好信息化项目资料收集归档;对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信息中心出具的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及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视轻重缓急以及政府财力的许可情况,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根据采购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报告拨付资金和预算资金支付;审批年度决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八条 项目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信息化项目需求,编制信息化项目需求说明、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信息化项目实施经费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落实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日常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系统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县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常山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报县经信局。
第十一条 县经信局在每年10月份前将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汇总,适时向县信息中心提出项目评审要求,县信息中心组织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信息化专家组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属国家规定应该保密的项目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并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