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申报2013年度省服务业发展
引导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申报2013年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3]322号),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我县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227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省服务业重大项目
原则上要求项目已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扶持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扩大服务业有效投资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要求列为第三批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并已编制完成较为完善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第三批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认定,将另行组织申报。
(三)服务业企业
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地区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浙发改经贸〔2012〕722号)执行。
人力资源服务业符合条件的项目、高端企业等,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申报至省发改委、财政厅和人力社保厅。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请单位向县发改局、县服务业办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县服务业办和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初审筛选后,联合行文正式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正式行文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各申请单位需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企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基本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申请理由等。
(三)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随同资金申请报告一同上报。
1、省服务业重大项目
(1)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
(2)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等;
(3)项目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业主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供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1)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