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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9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按本办法规定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卫生、农业、人力社保、物价、信访等部门组成的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县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县农业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工伤事故抢救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县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抢救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对外称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管理;(二)根据批准件办理救助基金支付(由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实行直接支付);(三)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余情况;(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常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救助机构”),设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二)救助基金收支备查台账登记;(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四)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拨付的从交强险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从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所缴纳营业税数额中提取的财政补助;
(三)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收入;
(四)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款;
(八)救助基金孳息。
(九)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