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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埠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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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埠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村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办公用品采购和集体资产出让、承租等招投标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的保值增值,保证交易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常政办发[2011]140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监管办发[2012]15号《常山县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国有土地及公共设施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让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交易范围及限额

(一)交易范围

凡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的项目,除按规定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外,都必须统一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具体包括:

1、村镇公共设施建设、装饰装修、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2、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3、国有、集体资产(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资产)的产权转让、租赁承包、房屋拆迁、设备拆除,以及广告权、冠名权等政府、集体资产的转让、拍租等项目;

4、其他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

(二)交易限额

1、乡(镇)财政投资或村集体投资单项合同估算造价1万元以上30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咨询等服务类采购项目。

2、交易额达到下限以上、上限以下的项目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额达到上限以上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条 项目业主不得将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组织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凡具备招标须知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七条 镇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镇(除园区外)所有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项目的招标工作;成立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对项目招标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所有招标项目按项目性质实行分线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预算、标后管理、验收、决算、审计。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提出项目招标申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一)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管理人员和监督组织;

2、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组织方法和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要有项目立项审批依据,项目用地征用审批手续均己完成,工程施工需要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己完备;

2、项目预算经财政审定,项目专项资金己经落实;

3、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让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村集体经济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乡镇所属单位的项目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特殊的项目指: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邀请招标必须报县监管办审查备案

(二)公开招投标的适用方式:

1、除符合邀请招标项目以外并在限额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适用于公开招标。

2.镇、村所属集体企业的出租、出让,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有保留价的公开拍卖、拍租。

第十一条 实施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应在本镇公共交易平台及项目所在地的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报名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和报名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报名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向镇公共交易中心提交招标申请书(审批表);属村集体经济投资的项目,或者关系到村集体、资金收益的项目,应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

(二)招标办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资质)预审,向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五)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七)开标,宣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公示后,由镇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项目廉政合同及项目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工程范围、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设计图纸等;

(三)项目数量、质量(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和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预付项目款的比例标准等;

(五)项目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六)特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 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和办法。

(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调整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5日。一般比较简单的项目,可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报镇招标办核准。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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