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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2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轻钙企业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有效遏制轻钙企业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双十”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针对我县轻钙企业环境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开展轻钙企业的环境整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全县境内所有轻钙企业为本次整治工作范围。时间从2013年3月份到2014年底。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同步的原则;
2.关停淘汰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的原则;
3.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4.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四、整治目标
到2014年底,结合县钙行业转型升级有关政策,全县钙产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具体目标:
(一)2013年6月底前,逐家排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治重点、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建立“一厂一策”档案,将工作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报环保局备案。
(二)全县所有轻钙企业分批开展整治工作且必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并分批通过验收。
(三)按照整治计划,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全面实施停产限期整治。到2015年3月底,对停产限期整治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五、整治要求
(一)废水
(1)市政管网敷设完成前,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市政管网敷设完成后,废水排放执行接管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2)厂区必须实行清污分流,配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做到雨污分流排放。
(3)生产废水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经达标处理后排放。
(4)生活污水必须建有地埋式无动力生化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厂区必须建有规范化的废水排污口和雨水排放口。
(6)鼓励企业采取废水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措施,废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尽可能减少废水排放量。
(7)鼓励企业配备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设施。
(二)废气
(1)石灰窑、烘干热风炉、导热油炉等工业窑炉废气必须配备引风、除尘、脱硫等净化处理设施,达到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按标准执行,最低不得低于15米。
(2)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燃煤烟气必须配备引风、除尘、脱硫等净化处理设施,达到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按标准执行,最低不得低于15米。
(3)碳酸钙烘干工艺废气、产品包装、破碎、粉碎、化灰、碳化等含尘工艺废气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按标准执行,最低不得低于15米。
(4)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厂区无组织扬尘污染源。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
——石灰石堆场:采取喷水洗涤降尘措施。
——燃料煤堆场:必须设置室内堆场,并配备引风收集与除尘设施。
——石灰窑出料口:必须配备引风收集与收尘设施。
——石灰装卸必须设置室内作业,并配备引风收集与收尘设施。
——粉体产品包装系统必须配备降尘设施,鼓励采用自动包装系统。
——石灰堆场:必须设置室内堆场,并配备引风收集与除尘设施。
——石灰石、石灰、燃料煤等原料采用半封闭或密闭加料方式,并配备引风收集与除尘设施。
——石灰化灰过程必须配备密封性的化灰装备,并配备引风收集与除尘设施。
——厂区粉体输送过程必须配备密封性输送设备,并配备引风收集与除尘设施。
——为防治厂区室内地面扬尘污染,必须配备工业吸尘器和清洁人员,每天进行吸尘处理,保持地面整洁,减少地面扬尘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
各种固体废弃物不得露天堆放,防止雨水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