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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2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文件精神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67号)、《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县政府令第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及住房面积认定按照《常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指常山县域内常住非农业户口,下同)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居住且存在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
2、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3、经济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取得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申请租金补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县政府公布的低保标准2.5倍以下(含2.5倍);
4、其他条件:申请人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以及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等。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1)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2)已享受各类房改政策(含已转让)的;
(3)已享受城镇直管公房拆迁货币补偿的;
(4)已享受过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5)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工程机械的;
(6)有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出境旅游的;
(7)拥有经营门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
(8)有证券投资或其它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9)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10)有违章搭建房屋的;
(11)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四)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县公安局核发的户籍为准。
1、下列情形计算保障人口:
(1)在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2)因求学、入托等原因,将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学校等处的;
(3)未婚现役义务军人;
2、下列情形不计算保障人口:
(1)虽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但并未实际居住的;
(2)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等;
(3)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求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4)户口从他处迁来,未满一年的(3周岁以下除外);
(5)已入住敬(养)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6)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五)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部分可以列入廉租住房补贴的范围。
对发放房租租金补贴的家庭,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家庭人口×(15m2-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家庭人口2人以下按2人计算),租金补贴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六)因离婚而造成住房困难,按法院裁决书(或协议)已作货币补偿的,不得列入廉租对象。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城区范围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乡镇在未建保障性住房前,对住房保障对象暂以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一)实物配租
1、低保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年满70周岁以上)、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2、获得实物配租户,原住房为公房的,由公房产权管理单位将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二)租金补贴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超出自付、按实发放。即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先租赁住房后领取补贴;未在市场租赁房屋的,不予补贴;租赁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租住房屋租金超出租金补贴标准而产生的租金,由其自行承担;如低于标准,则按实际发生的租金发放租金补贴。
2、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的申请家庭,收到通知之日起,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房源,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提交以下材料报县住建部门审查;
(1)出租方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证明;
(3)出租方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审查通过后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