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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5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属地管理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环节管理职责,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区特点,逐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要做好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自建处理设施的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指导散养户采用就近深埋或交由公共设施处理的方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弃置在辖区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农业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业务指导;探索和完善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模式,督促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和各乡镇(街道)一起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库等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重点负责常山江城区段、大中型水库、长风发电站漂浮病死畜禽的打捞及无害化处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商部门、服务业办负责对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交易场所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包括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周边和发现病死畜禽水域的水体进行监测。弃置在城区环卫保洁范围内的病死畜禽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弃置在其他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清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各自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快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运行机制。
各规模养猪场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区畜牧业生产和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于2013年9月底前确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模式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报农业局备案,并确保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在建成集中处理设施以前,要落实深埋场所集中处理。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尽快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设施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措施,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按期完成。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职责,并落实运营经费,尽快开展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鼓励规模养殖场、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探索应用生物技术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场户主动报告送交病死动物到集中处理厂(点)作无害化处理的,各乡镇(街道)要给予一定的补助。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数量核实与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省有关规定给予每头80元补助。由乡镇(街道)统一建设的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池(单个处理池容积不低于50立方米),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精神,加快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充实官方兽医人员,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保障履职需要。加快实施《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改善动物防疫基层设施和工作条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公安、农业、环保、水利、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乱丢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附件1: 各乡镇(街道)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建设计划(参考)
附件2:常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各乡镇(街道)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建设计划(参考)
序号 乡镇名称 2012年能繁母猪存栏数(头) 生猪出栏量(头) 年病死生猪头数(头) 按两年处理周期所需容积(立方米)
1 紫港街道 70 1225 123 50
2 天马街道 450 7875 788 160
3 金川街道 258 4515 452 90
4 辉埠镇 274 4795 480 100
5 球川镇 382 6685 669 140
6 招贤镇 466 8155 816 160
7 青石镇 956 16730 1673 340
8 芳村镇 198 3465 347 70
9 白石镇 204 3570 357 70
10 何家乡 296 5180 518 110
11 东案乡 307 5373 537 110
12 大桥乡 244 4270 427 90
13 同弓乡 50 875 88 50
14 新昌乡 85 1488 149 50
合 计 4240 74200 7420 1590
附件2
常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