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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 制度的实施细则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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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富美金川”,实现“金川财富、绿色集聚”。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乡街道(街道)部门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委办〔201321号)文件规定,结合金川街道实际,特制定金川街道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指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七不直接分管”)。

第二条  根据《关于金川街道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班子分工的通知》(常金工委201321号)文件规定,确定专门分管领导负责财务、人事、资产投资与管理、项目计划安排、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党工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林永周同志分管财务工作。严格按照街道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和“分级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合理设定审批权限,实行经办人、证明人(相关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中心)主任)、分管财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分管财务领导和财政所要将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财务费用支出要接受集体监督和财政、税务、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组织委员陈章良同志分管人事工作。凡涉及单位干部、村两委干部换届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动等工作,须经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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