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3〕46号
常山县安委办关于常山县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专项治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建筑、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县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专项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专项治理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巩固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从现在起至11月上旬)。
1.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整改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2.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进行自查自改。
3.县安监局将根据市安监局培训安排组织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市安监局举办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各涉氨制冷企业相关人员及时参加培训,确保关键岗位全部持证上岗。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1月上旬至1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