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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3〕1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业
企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测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竣工
联合测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工业企业的建设周期,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根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竣工实行联合测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均列入竣工联合测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测绘,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竣工地形图、房产、宗地图测绘。
第四条 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测绘,指项目业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联合测绘牵头服务机构统一申报,由牵头测绘服务机构召集具备规划、房产、国土等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集中到企业开展竣工地形图、房产、宗地图三个事项测绘,限时完成,统一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县测量队挂牌,并实行服务事项、服务时限、收费标准“三公开”,供业主自主选择。
第六条 联合测绘实行业主自愿的原则,对业主自愿分头申报专项测绘的,应从在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服务机构名单中选择测绘机构。
第七条 联合测绘流程
1.一门受理。项目业主向县测量队提出委托申请,统一报送有关材料,并自主选择相关的测绘服务机构。县测量队立即通知联合测绘服务机构联络人,与业主就委托事宜进行沟通,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对提交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