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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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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70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重点建设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30 

  

  

  

常山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程序,促进项目及时投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1999〕第604号)和《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8号令),根据我县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县以上重点建设计划项目(包括列入中央投资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以下项目除外: 

(一)由国家、省、市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从其规定。 

(二)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发改局审批的相关专项建设项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有我县相关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视同完成本办法所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但验收结果应报县发改局备案。 

(三)由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产业类重点建设项目,验收结果必须报县发改局备案。 

(四)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照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秘〔201241号)执行。 

第四条 凡列入县以上重点建设计划项目(包括列入中央投资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已具备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如有困难,经县发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县发改局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验收依据 

国家、省、市、县有关项目和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定、项目审批文件、中央、省和县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土地、环保、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各专项验收评定结果和验收报告等。 

第六条  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已按批准的文件要求建成,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需经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上级另有规定除外),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市政、绿化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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