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会、各相关理事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开展消费维权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经营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信用常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常山县第十一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评选工作的有序进行,由县消保委牵头成立“常山县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县消保委、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广电总台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保委,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二、评选对象
全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侧重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行业)。
三、评选条件
申报县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常山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经济效益稳定。
(二)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诚信度和美誉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质量、价格、计量、食品、卫生、广告等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近二年内未因质量、价格、计量、食品、卫生、广告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披露。
(四)建有消费维权组织机构或配备消费维权联络员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消费纠纷;能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教育。
(五)不经销假冒伪劣、失效、变质的商品;坚持明码标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杜绝发生计量不准确的投机行为;售后服务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三包”的规定。
(六)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不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或以营利为目的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服务人员文明礼貌,仪表端庄,热忱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七)自觉接受新闻媒体、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监督,支持和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积极主动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