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委〔2013〕9号
常山县安委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县油气
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浙安委〔2013〕16号)和《衢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油气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衢市安〔2013〕7号)文件精神以及沈仁康市长和胡仲明副市长的批示精神,现就立即组织开展全县油气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油气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随着元旦和春节的临近,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市政建设也进入高峰期,各种施工容易破坏油气输送管线;另一方面,部分管线规划设计和铺设不够规范和科学,管道使用时间过长,日常维护和检测不到位,导致带病运行,容易造成重大泄漏和燃爆事故。因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吸取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充分认清当前我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巨大压力,在《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县油气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常安委〔2013〕8号)检查重点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明确的7方面40条检查内容,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排查、县级重点抽查的方式,督促企业逐条完成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在2014年1月25日前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检查情况报送县安委办。各乡镇(街道)、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和专项整治前期开展的工作,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注意检查方式、注重检查效果,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深化管道隐患整治,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县安委办。
二、切实承担油气化工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管责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的各地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辖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组织开展油气、化工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辖区内动态的管道基础数据库和安全现状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