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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22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全县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明确水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库安全监管单位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一般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主管单位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管部门为县水利局。
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为县中型水库管理局,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行政监管部门为衢州市水利局。
二、水库行政监管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按规定对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巡查管理制度,每年汛前组织巡查人员业务培训,统一发放巡查记录本,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巡查经费,组织年度考核。
(三)组织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及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情况以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书面记录存档并跟踪督办。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技术鉴定(或认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水库主管单位职责
(一)负责所属水库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二)所有水库必须建立大坝安全技术鉴定(或认定)制度。大坝安全技术鉴定(或认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水库主管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大坝安全技术鉴定(或认定),对鉴定(认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三)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无闸控制的水库应明确运行特征水位)并报防汛办审批。病险水库应明确限制水位及相应措施。
(四)每年汛前,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五)每年12月开展水库年度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次年汛前完成整改。
(六)与巡查员签订巡查工作协议(合同),明确巡查职责和应急报告方式,提供必要的巡查工作条件。
(七)组织所属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八)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九)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十)组织所属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