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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城市弃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山县城市弃土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弃土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弃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所产生的需转移或遗弃的余土。凡在常山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从事处置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弃土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弃土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弃土具体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各街道(包括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辉埠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水利、环保、城投公司、服务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弃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弃土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城市弃土场。城市弃土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设立临时弃土场的,需县规划中心(规划主管部门)、国土和环保等部门同意并经住建局(城管大队)批准,方可设立临时弃土场。
第六条 城市弃土场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由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受纳城市弃土实行收费服务制度,服务收费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弃土场和临时设立弃土场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实行弃土综合调剂利用,仍有弃土需在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内消纳的,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若需利用城市弃土场里的弃土,免费提供。非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需到政府投资设立的城市弃土场里取土利用的,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 城市弃土处置、运输管理
第八条 城市弃土处置,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城市弃土综合利用,鼓励全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调剂综合利用城市弃土和自行消纳利用,但需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住建局(城管大队)应建立城市弃土处置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城市弃土处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九条 县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城市弃土处置平衡方案进行联席审议评定;城市弃土处置平衡方案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办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有力监管。
第十条 城市弃土运输处置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规范处置运输行为,按运输处置数量每立米3元缴存,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和最高不得高于10万元。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在双方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