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解决工业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全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工业用地批而未供问题
(一)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每年要做好工业用地定期或不定期核实工作,对本辖区内工业用地进行逐宗清理。
(二)对征转用已批的土地,要抓紧做好土地房屋征迁等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纠纷,同时做好“三通一平”等配套建设,确保净地出让。
(三)对具备供地条件予以出让的土地,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要做到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土地,确保落地项目按期开工。各管理机构、单位要督促受让方严格依法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
对擅自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实施建设的企业,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二、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业用地供而未用问题
(一)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督促企业退出已供未用土地、闲置土地。
(二)企业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严格执行,并由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责令土地使用权人书面承诺在延期内完成履约;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涉及土地闲置的企业,须按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涉及无偿收回的,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
三、优化政策,切实解决工业用地用而不全问题
(一)允许企业在建设期内(含延长期)分割利用、盘活闲置低效土地。
(二)工业企业用地容积率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低效土地),且需继续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作出书面履约承诺,同时放弃一切追溯权,由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一年的建设期限。
延长期内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且宗地面积15亩以上可以分割的,其分割部分达到容积率约定的可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其余部分土地,企业可申请退出或自主招商。
(三)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土地的综合效能、公共利益等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对闲置(未达二年)、低效土地予以收购。
收购土地按原实际支付出让价款,扣除所有的优惠价款及已使用年限价款,涉及闲置费的也应予以扣除。
(四)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按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确定的价款且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五)被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所拖欠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应予缴纳和追缴。原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处理、自行承担。政府保留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清偿涉及土地使用权债务的权利。
四、创新办法,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